| 乌拉特中旗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旗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及肉类产品销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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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18 11:23 文章来源:商务局运行股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肉类产品销售商:
为加强我旗畜禽屠宰加工及肉类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检验肉、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厂(场)及肉类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搞好肉类产品溯源管理,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依照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案例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商务部令2008年1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8年9号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并经9月5日旗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兽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监督所五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现就我旗畜禽屠宰加工及肉品销售市场制定如下管理意见:
一、明确职能,进一步强化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1、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根据我旗畜禽资源和现有定点屠宰厂(场)的设施、生产能力、企业的管理运行成本,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县城定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的规定”要求,将海流图镇的健民屠宰厂确定为“生猪定点屠宰厂”,索仑有限责任公司定为“牛、羊定点屠宰厂”(禽定点屠宰厂待定),两企业主要为解决本旗猪牛羊鲜白条肉上市供应,其他经批准许可设立的肉联厂,屠宰的畜禽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分割或半成品肉用,原则上不得直接在本旗市场上销售鲜白条肉。在生产加工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乌加河镇、德岭山镇、石哈河镇,镇政府所在地应尽快设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解决当地鲜白条肉上市供应问题。
2、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禽类要严格执行进厂检疫、屠宰环节检疫和出厂品质质量检验制度,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开具《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准上市销售;《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违反本规定将由商务、兽医、质监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定点屠宰厂要建立肉类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建立肉类产品进销台帐,详细记载进货来源、品种、数量、时间,出厂肉品走向及批次数量、时间等记录。出厂的肉产品应出据随货发票,并加盖屠宰企业专用章,达到肉类产品完全溯源的管理目的。
4、加强对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兽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监督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及生产经营注水肉、病害肉、未经检疫检验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畜禽屠宰厂(场),要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屠宰资格并吊销其所有许可证件。
二、加强肉类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1、商务、工商、兽医、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流通市场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不断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对上市肉产品销售做好“三章两证一票”(即定点屠宰专用章、动物检疫合格印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印讫章,畜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销售随货发票)检查工作。对无检疫检验证明、出厂证明或者证物不符、证明过期失效、胴体上没有验讫印章的,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立即查扣,并由工商、兽医等部门予以处罚;查扣的肉品具备检疫条件可补检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可补发检疫检验证明,并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讫章后,允许上市销售;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兽医部门依法进行销毁处理。对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注水、掺杂使假肉产品等不法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现经营销售非定点屠宰厂肉产品、注水肉、病害肉和未经检疫检验或经营者不能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没收并予以处罚。
2、外地的畜禽肉产品在本旗市场销售,首批产品上市前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真实的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生产厂家及质量安全认证,所销售的肉产品必须据有“三章两证一票”,否则不得上市销售。如发现违规产品,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监督所、兽医局、质检局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3、从事肉产品销售、加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使用的肉产品必须是经许可的屠宰厂(场)屠宰的产品。
三、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商务、工商、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各自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和不作为追究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肉食品市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行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逐步形成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及肉类产品销售市场规模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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